安全生产月|商铺老板必看!这些“小事”全是违法隐患,出事必担责

2026年6月是全国“安全生产月”,主题为“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排查整治风险隐患”。很多临街商铺、餐饮店、便利店经营者,习惯性堆放杂物、忽视消防燃气规范,觉得只是日常小事。殊不知,这些看似不起眼的操作,暗藏法律风险,一旦引发安全事故,经营者需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问题一:商铺堵塞通道、堆放杂物,只是不美观?
法律解答:并非小事!经营场所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属于违法行为,由此引发事故致人损害的,商铺经营者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不存在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问题二:小店不检查燃气、不更换软管,出事算意外?
法律解答:不属于意外免责情形!商铺经营者负有安全生产管理与场所安全保障义务,未定期排查燃气隐患、未及时更换老化设备、擅自改装燃气设施,引发泄漏、爆燃事故的,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还可能被予以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问题三:商铺灭火器过期、无消防器材,没人查就没事?
法律解答:违法行为不会因未被查处而消除法律责任!经营场所未按标准配备、维护消防设施器材的,消防部门可责令整改、依法处以罚款;引发火灾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经营者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问题四:店内私拉电线、给电动车充电,方便自己即可?
法律解答:绝对不可行!经营性场所私拉乱接电气线路、违规停放并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极易引发火灾,属于重大安全隐患,经营者需对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安全是经营的底线,守法是创业的根基。店面不分大小、经营不分冷热,安全责任不分轻重。广大商铺经营者要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态化排查整改隐患,规范经营、守住底线。
【初 审】:田冬月
【复 审】:郭金夫
【终 审】:王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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