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2-28作者:

正义之声讯 近日,蛟河法院审理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对涉事公司与被拖欠报酬的当事人作出公正判决。
2016年,李某承建了某公司办公大楼的建筑工程,并将三层大楼的“刮大白”工程承包给孙某,承诺完工结款,但在完工后,李某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尚拖欠工程款45000元,期间,李某为孙某出具欠条,并约定逾期利息,孙某多次催要欠款未果,遂向法院起诉。
孙某与李某达成承揽协议的时间为2014年,因该协议的履行产生纠纷的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孙某报酬45000元并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