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2-04作者:

正义之声网讯 (永吉法院 何聪 马佳慧)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都需要提供证明自己主张或案件事实的证据。因此,在平时的工作中,应该注意保留有关证据,并且一定要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否则要承担败诉的风险。近日,永吉县人民法院就依法审理了一起证据不合理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娄某受张某雇佣在其粮油公司工作,张某负责收玉米,娄某负责检斤和检温,当时约定每月工资2600元,自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娄某共计工作5个月,给付工资5200元,尚欠3个月工资未结清。娄某多次索要未果,决定到法院起诉。
本案中,娄某主张其在张某处工作,但提交的证据为“某粮油经销有限责任公司用工工资统计表”及手写账单,二份证据均为娄某制作,且证据均无张某签字,单从证据本身无法确定娄某是为张某工作的相关事实。庭审时,张某未按法院传唤依法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娄某申请出庭的证人仅在其发问“是否愿意证明张某欠我钱”时,回答“能,不光欠他自己的,还欠我们很多钱,张某欠的”,但对工作时间、地点、工作内容、工资约定、雇主信息等案件相关事实均未陈述,法院无法审核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证人证言亦无法与书面证据相互佐证,不能得出张某欠付工资款的事实结论。最终,法院驳回了娄某要求张某给付工资款7800元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