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典”民法:定金与订金有何区别?

时间:2021-11-17作者:

(舒兰市人民法院 郭千一)随着“双十一”活动如火如荼的开展,各种支付定金享优惠、多买商品多打折的促销形式让人眼花缭乱,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哪些是可能存在的套路,定金又要不要支付,怎样才能放心大胆的进行购买呢?

对于大多数消费者来说,“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可能一直没有弄清,这两个名词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他们的法律含义却截然不同。

《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的定金数额。

《民法典》第587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规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合法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588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严格地讲,订金并非法律概念。“预付款”、“订金”、“意向金”均不属于定金,下单前一定要仔细辨别。此外,大家在网格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和保持好相关购物证据,遇到实在解决不了的难题,要及时向购物平台、消费者协会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甚至公安机关寻求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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