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法院:证据的重要性

时间:2021-11-12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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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风网媒【宋雷 宋艺萍】近日,蛟河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据了解,2015年,吕某在高某处赊购货物,共欠货款44388元,并为高某出具欠据四份,此款到期后高某索要未果,便诉至法院要求吕某偿还货款。吕某在法庭辩论中提出高某所说情况不属实,自己只欠高某1.8万元。

  

经法庭质证,法院认为吕某在高某处赊购货物,并为高某出具欠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该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吕某应当给付高某所欠货款及利息。关于吕某辩称只欠高某1.8万元,因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根据法律规定,对其该项辩解,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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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3.jpg

法官判案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并不知道事实是什么,只能依靠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来进行判定。当事人来到法院起诉时,要尽量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避免因为证据不足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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