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吉法院: 事中事案中案,法官剥丝去茧解难案!

时间:2021-08-13作者:


正义之声网讯(永吉法院 杨茜 张树鹏)“……法官,我还要告他呢,他可还欠着我的租金……”近日,永吉法院审结一起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而引发的案件,顺利化解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2019年5月17日,马师傅(承租方)与高师傅(出租方)签订了《出租车租赁协议书》,约定租期为36个月,即从2019年5月17日至2022年5月20日,每月租金3500元。同时,双方还进一步明确,在承租期间车辆造成报废或严重损坏、丢失、盗抢等马师傅需根据车辆市场价格现金补偿给高师傅,因此导致的车辆无法正常营运,由马师傅以每日120元的标准给予赔偿,二人还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地约定。随后,马师傅便开启了忙碌的跑车工作。不料,去年年初的肺炎疫情导致马师傅收入惨淡,遂与高师傅商议减免了部分租金。今年的3月14日,经马师傅同意,高师傅将车辆出售。随后,两人就退还押金、拖欠租金等问题进行协商,并最终协议高师傅刨除相关费用后共返还马师傅4080元。而后,因为高师傅迟迟没有按照双方协议返还费用,马师傅遂将其诉至法院。这头,高师傅在知道自己被起诉后,也不甘示弱,当即提起反诉,要求马师傅偿还拖欠的租金13500元以及违章罚款。眼看着双方互不相让,又相互矛盾的说法给法官带来了不小的困扰。随着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举证,经过法官的逐一梳理、核对,最终认定双方此前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即高师傅应当返还马师傅4080元,马师傅无需支付拖欠的租金和违章费用,得到双方的认可使案件顺利审结。

法条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编辑:正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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