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吉法院成功调解 一起婚前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时间:2021-07-29作者:

正义之声网讯(永吉法院 汤振华 王昕)现如今,青年男女婚前同居已不足为奇,处好了走进婚姻殿堂,处不好分道扬镳,好聚好散,倒也无可厚非。但若双方有了非婚生子女,分手时这个问题又该如何处置呐?近日,永吉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同居关系中子女抚养权纠纷。

2017年10月,李某和孙某相识相爱,不久后二人开始了同居生活, 孙某于2018年10月生育一女苗苗(化名)。二人同居初期感情尚可,但在2020年4月两人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经双方协议解除同居关系,并约定女儿归李某抚养。李某收入稳定,给女儿提供了优越的生活环境,而孙某已经结婚无暇照顾孩子。考虑到孩子的户口落在了孙某处,日后上学就业多有不便,李某希望将孩子户口变更到自己这里,双方因分歧较大未能谈拢,李某遂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孩子继续由自己抚养,以便办理户口变更手续。

办案法官了解案情后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坚定了化解双方矛盾的决心,审理案件过程中查证核实,孙某无论是从经济状况还是家庭状况确实不太适合照顾苗苗。一般来说由一方抚养,另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但是双方争议焦点主要在抚养费上,由于孙某当前生活并不是很宽裕,又组建了自己的家庭,实在是无力承担。“你看孙某你俩虽然没能走到最后,但是她确实现在处境比较难,孩子也要上幼儿园了,以后上学户口还是很重要的……”经过法官一番理性分析,李某也将心比心“只要能拿到抚养权,给孩子落上户口,抚养费不拿就不拿吧……”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法条提示:《民法典》第1071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民事诉讼法》第21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编辑:正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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