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8作者:魏海智

正义之声网讯【洪欣】“世无患无法,而患无必行之法”。良法善法,如果不能走近人们身边,走进人们心里,就会出现“法治纸面化”的局面。一部法律从法理内容到精神要义,都需要通过普法这一载体加以呈现和再强化。而通过妇女普法工作,增强妇女法治意识,保障妇女权益,对推动社会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2023年1月1日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
最新修订内容: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
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
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规定男女平等评估机制、妇女发展状况和权益保障统计调查制度。
明确国家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女性人才成长。
将第六章“人身权利”前移作为第三章,并将章名修改为“人身和人格权益”,突出人身和人格权益的重要地位。
强调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强调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有关医疗活动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在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的基础上,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报告和解救、安置、救助、关爱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等职责。
在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预防和处置性骚扰制度机制。
规定住宿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
加强婚恋交友关系中的妇女权益保障,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
规定建立健全妇女健康服务体系、心理健康服务支持以及全生育周期系统保健制度,设立妇幼保健机构,定期为女职工安排健康检查,合理配备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设施。
国家健全终身学习体系,为妇女终身学习创造条件。
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规定用人单位女职工权益保障相关责任,明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包含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
完善生育保障,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明确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的生育保障义务,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等。
规定加强对贫困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妇女的权益保障。
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不动产登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等方面的权利。
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
规定国家鼓励婚前体检,明确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规定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要求记载其姓名等权利。
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共同财产查询、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等制度。
规定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工作的机构、妇女联合会可以督促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
规定用人单位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
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等方面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措施,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进行指导监督。
规定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等制度。
就违反有关报告义务、预防和制止性骚扰义务、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等义务的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随着人口结构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我国针对计划生育政策进行了调整,随之而来的是新一波的生育高峰,这使得用人单位、女性职工都站在各自立场迎来了不同程度的困境。但毋庸置疑的是,女性职工在孕期的合法权益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那么,职场中的女性在孕期有何权利,法律究竟是如何保护孕期女职工的呢?
关于孕期女职工保护的规定内容:1、不得与女职工解除劳务合同。《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与女职工解除劳务合同,即使双方的劳务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劳务合同也应顺延至产后一年,才能与女职工解除劳务合同,但女职工提出解除劳务合同的除外。
2、劳动强度及禁忌劳动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所谓“夜班劳动”一般是指从当日22点至次日6点从事劳动工作。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以及其他化合物、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卫生标准;(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烯雌酚生产的作业;(3)作业场所含有大量的放射性物质;(4)人力进行土方和石方作业;(5)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6)伴有强烈全身震动作业;(7)频繁弯腰、下蹲、攀高作业。
3、适当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十条规定:“妊娠满7个月应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
编辑:魏海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