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极对待执行,将面临“限高处罚”

时间:2022-11-04作者:魏海智

正义之声网讯【于洋 苑克强】2022年4月至7月,临江市人民法院陆续收到多起劳务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均为同一人,且涉及农民工劳务纠纷。

为了更高效地帮助农民工解决问题,临江市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执行局局长与案件承办人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赵某某,要求其到法院,但赵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诿,甚至以电话信号不好为由挂断电话。因赵某某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临江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赵某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赵某某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并告知赵某某如因生活必需而进行禁止的消费活动,应当向临江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赵某某在收到该处罚后,认识到执行工作的严肃性,并了解了拒不配合的严重后果,当即表示服从处罚并主动到临江市人民法院报到,配合法院缴纳了一部分的执行款和执行费用。对于剩余的执行款和执行费,赵某某表示会在承诺日期内主动缴纳。

在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履行法律义务。本案中,赵某某消极对待案件的执行,推诿、拒绝到法院,不仅违反法律规定,更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临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赵某某作出限制消费处罚,既保障了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也有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依法捍卫了司法权威。

编辑:魏海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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