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2作者:房朝金

近日,吉林省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审结了一起为他人提供担保被法院执行后的追偿案件。
家住蛟河市的王某某和刘某某,因轻易听信其单位同事的承诺,在2010年10月份用自己的住房为周某某在某银行的贷款提供了担保,贷款到期后,周某某逾期一直未还款。某银行将王某某和刘某某诉至法院,致使两原告的工资55000元被扣划。在多次寻找被告人周某某无果后,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周某某承担代偿款及违约金的义务。受案后,承办法官经多方打探终于寻找到了在外地打工的被告周某某,在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下,被告周某某终于同意还钱,三人在线上达成了周某某于2022年12月31日前给付王某某、刘某某代偿款和违约金共计58000元的调解协议。
虽然案件圆满了结,但还是应该给人以很大启迪。在民事活动中,为他人担保就意味着有可能替人还债。本案的两原告尚属幸运的,最后没有造成严重损失。如果用款人不诚守信用,同时又没有偿还能力,那么,担保人将会损失自负,恶果自享。奉劝大家在行使自己的担保权利时,一定要三思而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