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 永吉法院:迟交物业费高额违约金如何判定?法院给解

时间:2022-08-01作者:

正义之声网讯   (永吉法院 王野 马佳慧)

当发生物业费违约金时,应当如何收取才合理您清楚吗?近日,永吉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涉及物业费违约金的物业合同纠纷案件,告诉各位业主可以这样主张权利。

王某系永吉县某小区业主,2015年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甲方)与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甲方代表全体业主选聘乙方对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管理期限为八年,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业主应于当年的9月1日起至次年的3月31日前交纳下一年全年的物业费,逾期不履行给付义务,按日收取欠费额1‰的违约金。物业公司每年以在小区内张贴通知的形式,通知小区业主交纳物业费。自2016年起,王某再未交纳物业费和公用楼道电费共3198元。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法院对物业公司要求王某给付物业费及公用楼道电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虽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案件涉及年限较长,业主延迟交纳物业费违约金的比例明显高于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违约金的比例,造成了合同双方赔偿额度不平等,违反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且结合双方当事人合同的履行情况,兼顾公平原则,故对物业公司提出的违约金请求酌情按照欠交物业费的20%予以支持,至此案件终了。

(实习编辑:闫峙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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