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责任分不清 法官一锤定音解纷争

时间:2022-05-28作者:

正义之声网讯(永吉法院 缪明原 仇婉如)生活中难免会有急用钱的时候,可由于当时手头并不充裕,很多人都会想到借钱。有借必定就会有还,当涉及的金额较大的时候,借款人为了能给自己一个保障,双方除了会写一个借条之外,还会要求债务人请一个人作为自己的担保人。近日,永吉县人民法院西阳法庭审理了一起涉及到保证人的陈年借贷纠纷。

    被告刘某是借款人邵某的近亲,因为邵某需要一笔钱为儿子筹办婚礼,刘某遂于2013年为邵某担保,向原告郭某借款一万元,约定年利率百分之十,郭某表示,如果不是看在保证人的份上,这个钱根本不可能借。后因邵某无法一次还清本金,遂每年偿还郭某一千元利息,持续7年。

    2021年底,出现意外情况邵某去世,邵某的儿子下落不明,郭某遂向刘某索要欠款本金。但刘某声称,虽然现在借条依然在郭某手中,但自己这么多年来对邵、郭二人之间的还款细节一概不知,“这么多年了,你们之间发生的事我都不知道,现在他人死了你来管我要,那我不能给,想要钱得去找他儿子,不能都管我要。再说了,你已经收到过七千块钱的利息了,我就再给你三千,这事就这么算了吧,你也没亏着。”刘某的想法并没有得到郭某的认可,协商不成后郭某将刘某诉至了法院。

法庭经审理确认,借据经刘某本人在担保人处签字确认,保证合同已依法成立并生效,故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因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方式,刘某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因借款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及保证期间,郭某在借款人邵某死亡、又找不到其子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向保证人刘某主张权利。刘某作为保证人不能免除保证责任,但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邵某的儿子追偿。

编辑:李海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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