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1-05作者:魏海智

正义之声网讯【徐超】
【基本案情】
孙某女儿结婚办“回门宴”,在某酒店订下酒席,并先后支付共计2000元订金及20000元预存款。后因男女双方感情不和未能顺利结婚,“回门宴”亦无法举办,故孙某告知酒店取消酒席,并请求酒店返还订金及预存款22000元。酒店拒绝返还,孙某诉至临江市人民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审理结果】
经审理,涉案酒店系王某个人经营管理,王某以个人微信收取原告订金2000元及20000元预存款。孙某通知其取消订餐后,王某明确同意取消,视为合同已解除,王某应按照约定返还订金及预存款。故法院判决王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返还孙某订金2000元及预存款20000元。
【法官说法】
“定金”和“订金”经常在日常生活中出现,但往往很难分辨其中的差别。“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代替物,它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进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定金给付后则生效,起到制裁违约方,保护守约方的功能。而“订金”给付后,如发生一方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收受订金的一方必须如数退还订金。
编辑:魏海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