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01作者:

【正风网媒 王蕾 宋艺萍】近日,蛟河法院审理了一起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20年4月,宋某与杜某签订租地协议,协议约定宋某自愿把土地租给杜某两年。杜某与李某为同村村民,在杜某与宋某签订协议后,李某强行耕种了其中一块耕地,杜某要求李某停止耕种,遭到李某拒绝,杜某便将李某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李某立即停止耕种此块耕地。判决生效后,李某停止耕种了案涉土地。2021年7月,杜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经济损失。
最终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杜某经济损失。
普法知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