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1-28作者:

【正风网媒 宋艺萍】近日蛟河法院审理了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引起纠纷的竟是一台定位器。
杜某和韩某是朋友关系,李某与韩某是情侣关系。因李某没有韩某的地址,经杜某同意,李某将给韩某购买的礼物用快递寄给杜某。2021年3月,杜某收到李某的快件后告知韩某。韩某告诉杜某找一下有没有针孔。摄像头、录音设备之类的东西。杜某在快递中找到了一些食品、一个毛绒玩具,并在毛绒玩具里发现了定位器。韩某告知杜某扔掉定位器。杜某扔掉定位器后把食品和毛绒玩具邮回给李某。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杜某和韩某返还定位器原件或按原价赔偿。
法院认为,庭审中李某自认给韩某快递定位器的主要目的是想找到韩某让其还钱,属于追踪韩某的行踪。李某为韩某快递毛绒玩具夹带定位器属于窥视韩某的私密活动,韩某告知杜某将定位器扔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李某的主张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及法律规定,不应予以支持。最终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我们对自己的行为都要负责任,维护权利也应使用正当途径,公民从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