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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交警徇私舞弊、交通事故受贿草菅人命
2012-09-15 09:58:43 评论:0 点击:
2012年8月27日,广东省高州市金山区80岁老人罗德儒横过高水公路时,被一辆中巴客车撞成重伤,至今仍晕迷在高州中医院; 高州交警大队处理事故责任认定双方各负担50%,但伤者在医院发生医疗费用30000元后(300...
2012年8月27日,广东省高州市金山区80岁老人罗德儒横过高水公路时,被一辆中巴客车撞成重伤,至今仍晕迷在高州中医院;
高州交警大队处理事故责任认定双方各负担50%,但伤者在医院发生医疗费用30000元后(30000元是车主支付的),医院通知家属,因没有医疗费所以停止救治,伤者家属找交警处理,但交警以车主已经支付30000元,家属也相应要负担30000元为理由予以拒绝处理。
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八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现在没有保险公司介入与赔偿,1是否可以肯定该车没有购买交强险?2该车是否年审合格?但是这些都没有人会给我们普通市民一个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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